老子道德经第三十六章原文及译文
[原文]
将欲歙之①,必固张之②;将欲弱之,必固强之;将欲废之,必固兴之;将欲取之③,必固与之④。是谓微明⑤,柔弱胜刚强。鱼不可脱于渊⑥,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⑦。
[译文]
想要收敛它,必先扩张它,想要削弱它,必先加强它,想要废去它,必先抬举它,想要夺取它,必先给予它。这就叫做虽然微妙而又显明,柔弱战胜刚强。鱼的生存不可以脱离池渊,国家的刑法政教不可以向人炫耀,不能轻易用来吓唬人。
[注释]
1、歙:敛,合。
2、固:暂且。
3、取:一本作“夺”。
4、与:给,同“予”字。
5、微明:微妙的先兆。
6、脱:离开、脱离。
7、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:利器,指国家的刑法等政教制度。示人,给人看,向人炫耀。
[延伸阅读1]王弼《道德经注》
将欲歙之,必固张之;将欲弱之,必固强之;将欲废之,必固兴之;将欲夺之,必固与之,是谓微明。
将欲除强梁,去暴乱,当以此四者。因物之性,令其自戮,不假刑为大以除将物也,故曰微明也。足其张令之足,而又求其张,则众所歙也。与其张之不足,而改其求张者,愈益而己反危。
柔弱胜刚强。鱼不可脱於渊,国之利器,不可以示人。
利器,利国之器也。唯因物之性,不假形以理物。器不可睹,而物各得其所,则国之利器也。示人者,任刑也。刑以利国,则失矣。鱼脱於渊,则必见失矣。利国器而立刑以示人,亦必失也。
[延伸阅读2]苏辙《老子解》
⒂ㄖ毓之;⒂踔毓之;⒂U之,必固d之;⒂Z之,必固c之,是^微明。
未Lc之而遽Z,t萦兴O,理有所不足。莶Ot取之y,理不足t物不服,然此於用智也,c管仲、O武何?}人之c世俗,其迹固有相似者也。}人乘理,而世俗用智,乘理如t伸。弥侨缟藤Z巧於射利。
柔,弱。
}人知之不足恃,故以柔弱自L煜轮,方相A相,而吾柔弱以待之,及其大者≌咚溃嵋圆恍W溃怂^僖病km然,}人M有意榇艘傥镌眨葜匀欢悠渥匀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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